为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实施科教兴区和“两个率先”战略,满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林业职业人才的需求,组建广西林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西林业职业教育集团(英文:Guangxi Forestry Education Group;缩写:林业职教集团)。
第二条 广西林业职教集团以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联合全区具有相关专业、在一定区域具有代表性的林业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职高)参加,并吸引一批规模较大的农、林、牧企业,特别是林业和园林绿化企业加盟,以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为纽带,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林业职教集团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组建目的在于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集团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与开发为一体,以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学校和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使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
第四条 林业职教集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林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林业职教集团总部设在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广西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主要活动范围是:
(一)整合资源,共享资源,联合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促进集团内院校的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为职业院校学生实验、实习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
(六)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七)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七条 广西林业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广西林业职教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林业职教集团的意愿;
(三)在教育、科研、企业、行业和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大会发给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条 林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
(三)根据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建议修改章程;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七)对集团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集团成员证。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林业职教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验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林业职教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研究决定集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集团成员院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方案;
(六)制定集团公共政策、基本制度;
(七)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八)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参会理事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林业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大会;
(二)主持实施林业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林业职教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是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集团主体学校的教学、产业、科研、生产基地负责人为主,吸收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员、科研和推广部门的骨干组成,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林业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方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对集团内各组成单位进行合理分工、合理配置资源;
(七)对各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
(八)组织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校内外教学基地的建设;
(九)建立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指导学校进行技能考核;
(十)成立研究所,根据产业的发展趋势确定科研方向,组织开展研究活动;
(十一)指导学校和企业的科研项目的选择,进行产品的开发,不断提高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林业职教集团网站的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林业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和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职业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林业职教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集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林业职教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林业职教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大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 月20日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林业职教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2012年7月18日)